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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方面关税优惠安排意义深远
2011-11-28 08:46: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33次 评论:0

    戛纳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对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LDCs)97%的税目的产品给予零关税待遇。在全球经济还没有彻底走出国际金融危机阴霾的背景下,中国单方面给予LDCs零关税待遇,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中国给予LDCs零关税待遇,是符合国际规则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贸易保护主义和高关税盛行,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20世纪60年代中期,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关税减免制度,即后来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组织(UNCTAD)通过的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或G.S.P.)。它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国际贸易制度,是在最惠国(Most-Favored-Nation,MFN)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更优惠的待遇,是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合作的有效手段。该制度不仅纳入《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II)号决议中,而且列入关贸总协定(GATT,即现在的WTO)的免除决议中,因而GSP成为WTO的例外规则之一。后来,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39个国家给予其他206个左右国家和地区的GSP待遇,特别是给予LDCs零关税待遇,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省曾经享受过包括欧盟、日本在内等国家的GSP待遇,并从中获益和促进了发展。中国给予LDCs绝大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完全符合国际规则和WTO的例外规则。

    中国给予LDCs零关税待遇,表现出中国的大国责任心和提振战胜金融危机的信心。

    当前,美国主权信用等级下降,欧元区债务危机进一步演变,全球经济继续震荡,处于经济周期的停滞阶段,市场需求可能进一步萎缩。这种情况下,一些主要国家表面支持贸易自由,实际上大力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践证明,遭受外部大的冲击时,全球贸易争端大量出现,频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根据WTO的统计,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到2010年底,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均出现两个高峰期,其中一个是1998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拉美金融动荡时期,另一个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时期。这种背景下,如果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广大发展中国家就要遭受更大的冲击,经济复苏之路也将更加漫长。在此非常时期,中国继续与其他国家一道,倡导和支持自由贸易,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给予同中国建交的LDCs绝大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极大地提振这些国家战胜危机冲击的信心,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示范效应;同时,表现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风范,体现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战胜金融危机的坚定信心。

    中国给予LDCs零关税待遇,极大地促进发展国家经济发展。

    入世后不久的2003年,在中非合作论坛上,中国政府宣布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给予零关税待遇。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对原产自孟加拉的84种商品实施零关税,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77%。2006年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把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非洲LDCs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受惠商品由190个税目扩大到440多个,零关税商品主要包括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药材、石材石料、矿产品、皮革、纺织品、服装制成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和木制家具等10多个大类。这次中国再次给予LDCs绝大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促进和稳定其对外出口规模,有利于其国内企业扩大生产和稳定发展,扩大国内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中国给予LDCs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谋求多方共赢、包容性增长和共同发展的格局。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发展阶段,面临原材料、资源等瓶颈约束,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LDCs出口产品绝大多数是原材料、资源型产品、农产品、以及大宗产品等初级产品,而制成品、半制成品相对较少。2010年,中国已经成为出口和进口双双超万亿美元的三个国家之一。中国即使大量进口LDCs产品,由于占中国进口的份额较小,对中国不会造成冲击。一方面,中国给予其零关税,有利于中国进口这类产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有效配置全球资源;另一方面,不仅大大降低这些LDCs的出口成本,扩大其出口和国内生产,形成多方共赢、包容性增长和共同发展的格局。

    GSP近五十年的发展历程显示,一个国家的GSP制度需要逐步完善,除了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成为给惠国,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GSP待遇,也有相当发展中国家(例如,前东欧、前苏联部分国家)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GSP待遇,一些发展中国家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中国实施这种单方面的关税优惠安排,实际上是一种准普惠制或类似普惠制,刚刚开始,只有几年的发展历程,其制度完善更需要一个过程。

    首先,中国的准普惠制制度需要符合中国国情。

    中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占世界平均水平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居于世界125名左右,远远落后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需要根据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有步骤、有阶段、有选择地实施科学的、合理的准普惠制待遇,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目前阶段,中国主要是对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优惠关税待遇。

    其次,中国的准普惠制将逐步制度化。

    中国给予同中国建交的LDCs零关税待遇,需要建立基本制度,并且逐步制度化。首先是确定受惠国家和地区的清单,或者成为受惠国的条件;其次是合理确定给惠产品范围和关税优惠幅度,采取分阶段还是一步到位,这也十分重要;再次是制定原产地规则,享受准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要满足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等要求,保障零关税、优惠关税的进口产品是来自受惠国;最后是保护措施或者救济措施,保障享受准普惠制待遇产品对中国国内不造成大的冲击和损害,现有的、国际上通行的GSP保护措施主要有例外条款或免责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国家毕业与产业毕业条款。中国政府部门正在积极研究中国的准普惠制制度,如果一些国家随着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将逐步脱离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甚至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对这些国家中国将不会单方面给予关税优惠或者零关税待遇。

    第三,中国的准普惠制制逐步规范化。

    中国成为全球出口大国和进口大国,未来一段时期中国进口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给予LDCs准普惠制待遇,需要建立相关专门机构,培训相关专业人员,与受惠国政府机构协调和合作等等。首先是,制定和及时修订中国的准普惠制方案;其次是,培训相关专业人员,签发原产地证书;再次是,与受惠国进行协调,核查进口产品的原产标准;最后是,分析和研究中国的准普惠制,以及受惠国利用中国准普惠制情况,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准普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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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中国、单方面、关税优惠、意义深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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