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完善法律制度 改善能源结构
2013-08-27 16:47:38 来源: 作者: 【 】 浏览:31595次 评论:0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作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进行了修正。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法律的贯彻实施。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规划不合理、补贴不到位、机制不协调等问题。报告就如何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建议。

  ■电网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

  明确规划权限,加强统筹管理

  在规划方面,存在着规划衔接不足和脱节的问题。地方和国家规划衔接不够。各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远超国家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速度也与国家规划不一致。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较高,用电负荷区域分布不平衡。内蒙古、甘肃等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就地消纳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与之相配套。

  如何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报告指出,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明确规划权限,加强规划管理和滚动修编。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规划的统筹,尽快出台全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和跨省区输出通道建设,提高消纳、输送能力,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多个环节的健康、协调发展。强化规划权威性和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度和考核制度,切实增强国家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去年风力发电17%被弃用

  及时调整健全价格政策,坚持发展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目前,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问题最为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省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另外,部分领域上网电价政策也制约着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前,光伏发电采用全国统一标杆上网电价。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条件不同,投资回报差别较大,“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有待健全。按照现有的电价附加标准和征收率,筹集的资金已不能满足补助需要。同时,有企业反映,补贴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到位周期长,长期拖欠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尽管国家明确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有的地方仍将电价附加资金列为电网企业收入,征收增值税。

  国家明确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1.4%和15%的目标,从长远考虑,必须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中的总量目标,并落实到能源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根据科技进步和成本变化,考虑可再生能源生态环境效益,及时制定和调整各类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加快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海上风电价格政策。

  ■缺乏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改革管理体制  

  根据某些地方反映,可再生能源发展涉及部门多,相关部门职能交叉,没有统一协调、统一推进、统一监管的工作协调机制。机制不统一,相关政策配合力度也不够。地方普遍反映,国家在微电网等方面仍然缺乏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分布式能源发展潜力难以发挥。可再生能源法对水力发电的适用政策仍未明确,小水电发展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

  在统一协调机制不完善的同时,装备制造产业大而不强同样不可忽视。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一些行业盲目扩张造成产能过剩,低价同质化竞争激烈。有些行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关键技术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导致国内产能过剩的同时仍大量进口国外设备。

  创新才能驱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机制。完善市场机制。充分考虑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及环境外部成本的能源产品价格和税收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针对目前有关政策不完善的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具体办法,制定水电适用办法。研究和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行业准入标准,加强对产品的检测认证。要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逐步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制度。(责任编辑:杨岚清)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陈昌智     可再生能源   执法检查报告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服务贸易是中国摆脱外贸困境突破.. 下一篇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划定并严..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本网概况 | 关于我们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华夏国研顾问中心-政策网 www.chinapolicy.net 京ICP备1903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