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3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2014-03-10 16:07: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23次 评论:0

    8日,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近几年来,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比如吴英案、曾成杰案都引起巨大的争议。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当时没有通过。

  议案:废除死刑6大理由

  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认真分析集资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单凭集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使得集资诈骗罪的适用产生扩大化的趋势。姜明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认定非法集资有四个标准,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但公开性与社会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

  诈骗类犯罪不应有死刑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诈骗罪即使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法定最高刑不过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也是通过诈骗行为达到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设置死刑逻辑上说不过去。姜明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其实,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还要高于集资诈骗罪。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

  议案称,受害人往往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主动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甚至自身就是非法集资者,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降低了集资人的违法性评价,致使集资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负面程度降低。姜明说,高回报率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受害人自身应当有考虑损失的预期心理准备,集资诈骗罪中往往集资人与受害人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集资诈骗成功与否与被骗者自身的过错有关,刑事审判中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

  议案称,集资诈骗罪为单纯的财产犯罪,一般不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集资诈骗案件中受害人主要关心的是经济赔偿——被骗的款项是否能够追回,即使要求追究集资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可能直接请求适用死刑。姜明说,对集资人适用死刑将导致受害人完全丧失追回被骗款项的机会,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金融体制问题导致民企融资难

  议案称,中国金融市场实行的仍然是政策性的金融垄断,而且金融市场资金紧张,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融资困难,只得被迫转向民间融资。另一个方面,我国目前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偏低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受限,使企业或个人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如果通过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就有将国家的责任、政府的义务转嫁给集资人个人的嫌疑。

  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议案称,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死刑适用作出了限制,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各国立法对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类犯罪一般都不采取死刑政策,死刑主要是针对一些极端暴力类型的犯罪。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反对意见:部分集资诈骗罪仍应判处死刑

  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的研讨会,在姜明介绍完后,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表示反对废除死刑,称至少有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

  张庆方说,可能有误判并不是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理由,解决误判是司法机关的事,并不是立法机关的事。一些被害人为了贪财盈利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他们有这样的心理,动辄数十万元的借款,恰好说明集资诈骗罪有严重的危害性,也说明是需要监管的,而现在金融制度有缺陷是客观现实,也是需要对民间集资进行监管的理由。

  中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为什么安全生产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动不动造成数十人死亡,最高刑期却只有7年呢?就是因为这些犯罪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集资诈骗罪并不能说没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比如在集资过程中明知道无法偿还,仍然以很高的利息集资,这种情况不排除不是主观“恶极”(意为恶意极深)的状态。而一些非法集资行为,诈骗几万人,很多老人的养老金都没有了,也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不能不说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责任编辑:杨岚清)

    稿源:大河报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人大代表     集资诈骗罪     死刑议案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清理“伪基站.. 下一篇许戈良代表建议放开“单独二胎”..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本网概况 | 关于我们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华夏国研顾问中心-政策网 www.chinapolicy.net 京ICP备19034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