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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威
2015-05-15 16:12: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08次 评论:0

    “我国现行审执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建议尽快启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真5月12日在全国政协召开的"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上发言时说。

  5月14日,李仁真就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体制弊端始终未消

  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经过多年改革,该执行体制从最初的"审执合一",改为"审执分立"(执行庭模式),再到现行的法院内部分离(执行局模式)。

  “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始终未消除体制弊端,从而引发不少问题。”李仁真说。她将问题归纳为“难”、“乱”、“困”3个方面。

  执行“难”,即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不能及时实现,极大削弱司法权威,许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都是因此而起。

  “执行难问题是陈年痼疾,尽管这与社会诚信环境、当事人履行能力等诸多因素相关,但审执体制问题导致的司法公信力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李仁真说。

  执行“乱”,即法院既行使审判权,又行使执行权,容易引发权力"板结"和监督缺位,导致权力寻租。

  李仁真说,实践中,有的法院受自身利益驱动,将财产执行作为创收手段,以罚代刑,严重扭曲了司法正义;有的法院法官在执行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

  执行“困”,即除生效裁判的执行外,部分非诉讼事项应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申请,依法也由法院强制执行,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影响法院的中立地位。

  “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公民实施强制执行,会给人以法院和行政机关‘穿一条裤子'的印象,使法院陷入利益冲突的困局中。” 李仁真表示。

  审执分离国际通行

  在李仁真看来,审执分离,法理有依据,改革有需求,域外有镜鉴。

  她逐一分析说,从法理上讲,审判权是司法权力,是一种判断权,具有中立性、公正性和被动性,而裁判执行权是司法行政权力,是一种实现权,具有确定性、强制性和主动性。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符合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

  “如果法院既审又执,就扭曲了裁判者的角色定位,违背了‘分权制衡'原则。”李仁真表示,实行审执分离改革,调整审执不分的司法职权配置,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实行审执分离是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剥离,既可为法院减负,使法院集中精力做好审判,保证公正司法;又可为法院解困,对外消除执行问题给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内减轻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所带来的现实压力,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审执分离改革可以为执行难问题的统筹解决打开制度通道,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李仁真说。

  李仁真告诉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审执分离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的执行均由司法部联邦执法官署实施;瑞典则设有与法院完全分离的执行局;俄罗斯、英国、加拿大等国也是由法院外的机构行使执行权。考虑我国国情,审执外部分离模式值得借鉴。

  执行机构整体脱钩

  推动实行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战略举措。李仁真认为,这项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以司法四权"分权制衡"为原则,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

  为此,她建议,剥离法院执行职能,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再承担裁判的执行职能。现有执行机构及其人员、设施与法院整体脱钩,成立独立的执行局。。

  明确执行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审与执的权责范围,并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统一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中的实体性争议一律由法院裁判。同时,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李仁真建议,强化执行保障机制,执行局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归口管理,借鉴法院检察院改革试点经验,探索实行执行机关人财物省级以下统一管理,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执行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执行信息系统,提高执行能力和执行效率。

  “在充分论证、稳妥试点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强制执行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李仁真说,应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和惩戒法律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提升司法公信。(责任编辑:雷亚君)

    稿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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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审职分离       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china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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